(2015)北民初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全宜、朱全丽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宜,朱全丽,王露露,刘德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51号原告朱全宜。委托代理人黄家军,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子冀,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全丽。委托代理人黄家军,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子冀,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露露。委托代理人黄家军,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子冀,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德刚。委托代理人黄家军,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子冀,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21号。负责人周力。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三号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宜、朱全丽、王露露、刘德刚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两被告前,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宜、朱全丽、王露露、刘德刚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季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华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