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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高江。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女,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宝华。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承包中山“格林尚坊花园”的建筑、装修工程而委托原告承揽供应各种玻璃。2013年4月12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镀膜、钢化、开介、开孔、磨砂等)玻璃一批用于该工程。双方对玻璃的规格、制作要求、价格、质量、交货、收货人员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付款方式是每次货到工地后37日内付清该批次玻璃定作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履行合同,按被告的订单要求加工制作玻璃,并送交至被告制定的施工工地。2014年7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玻璃定作款254477.77元。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依时付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共付款49935.6元,余款204542.17元拒付至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定作款204542.17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5年3月11为81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盛地公司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公示信息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3.《工作联系函》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欠款的数额。4.《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账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发货的数量及金额,被告予以确认。被告盛地公司未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生意往来。2014年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5月26日,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金额合计254477.77元。2014年10月21日,被告出具《工作联系函》予原告,称经过公司财务、采购部相关人员核实,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204542.17元,并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款项予原告。庭审中,原告称对账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最终所欠货款为204542.17元。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204542.1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支付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最迟可以在货物送达后的第37天收到货款,原告最后一批送货的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即原告最迟在2014年7月2日可以收取货款,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以全部货款为本金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盛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4542.17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49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卓新人民陪审员  武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植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红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