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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清(预)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途马旅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日报社等与黄山第一站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清(预)字第00001号申请人:黄山市途马旅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前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黄山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绍辉,该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殷元元,该报社职员。被申请人:黄山第一站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福建海都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孙德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苡豪,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山市途马旅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途马公司)、黄山日报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黄山第一站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站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本院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申请人途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前进、周桃,申请人黄山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殷元元,第三人福建海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敢、胡苡豪到会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第一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听证查明:第一站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黄山日报社、途马公司、海都公司,分别持股30%、30%、40%。2015年7月1日,黄山日报社及途马公司共同提议召开第一站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一、会议时间、地点:1.会议时间:7月下旬;2.会议地点:安徽省黄山市(暂定智慧黄山楼内第一站公司会议室)。二、会议主持:由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三、主要议题:1.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2.股东海都公司如实汇报公司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所欠税费等公司对外全部债权债务;3.成立清算组……6.通过解散清算方案。四、会议出席对象: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3.其他相关人员。海都公司确认收到会议通知。2015年7月24日第一站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载明:第一站公司于当日下午3时在黄山市智慧黄山旅游指挥调度中心5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召集人为黄山日报社及途马公司;主持人为董事长陈峰;全体股东出席会议;会议审议事项及结果为:……3.审议通过了成立破产清算组;4.审议制定了公司初步解散方案;5.通过公司解散清算方案。途马公司的杨前进、吴小利及黄山日报社的殷元元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日形成的第一站公司解散决议载明:2015年7月24日下午,第一站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陈峰、朱永杰(书面委托杨前进参加)、吴小利、殷元元、监事刘敢、高慧,以及三方股东海都公司、黄山日报社、途马公司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峰主持。经全体股东协商,达成以下事项:一、解散本公司。二、选任清算组,会议推选殷元元担任清算组组长,清算组成员有俞丽霞、陈敬。三、确认公司财务内审报告。陈峰在董事长处签名,杨前进在出席董事处签名,殷元元、吴小利在该决议上签名。2015年8月5日,途马公司及黄山日报社致函海都公司及第一站公司清算组成员陈敬,认为陈敬作为海都公司的清算组代表一直未到岗履职,要求其于2015年8月10日抵达第一站公司办公地点,共同办理清算。陈敬于2015年8月7日回函表示,第一站公司通过的相关决议存在程序瑕疵,请各位股东尽快完善等。2015年8月14日,殷元元以第一站公司清算组名义致函海都公司及陈敬,要求陈敬于2015年8月18日抵达第一站公司办公地点,共同办理清算。陈敬于2015年8月17日回函重复其观点。黄山日报社及途马公司以第一站公司已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海都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故意拖延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公司清算申请。在本院召开的听证会中,海都公司对2015年7月24日形成的会议纪要及解散决议提出异议,认为该次会议仅是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就公司部分问题进行讨论的协调会,海都公司没有授权代表参加该次会议,第一站公司没有发生解散事由。本院认为:黄山日报社及途马公司作为第一站公司的股东,具备提起公司清算申请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第13项之规定,当事人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现海都公司作为第一站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会的召开以及解散公司的决议提出异议,对黄山日报社及途马公司提出的公司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第1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山日报社、黄山市途马旅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林丹审 判 员  戴东辉代理审判员  方卫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1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