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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代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77号原告:王某,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代某,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某乙,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甲、代某、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由原告负担1021元,本院减收1021元。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丰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