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特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宋自强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海特字第60号申请人:宋自强,男,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法定监护人:时秀玲,女,汉族,住址同申请人。申请人宋自强(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宋建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宋建敏,男,汉族,原住辽宁省庄河市明阳镇坎子村陶房屯,系“辽长渔运15001船”船员。201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随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经有关部门多方搜救仍无音信,根据当时海况条件分析,并经有关机关证明,宋建敏已无生还可能,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宋建敏死亡。经查:宋建敏,男,汉族,原住辽宁省庄河市明阳镇坎子村陶房屯。系申请人父亲。201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随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虽经多次搜救,至今仍下落不明。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宋建敏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宋建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建敏仍旧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14年4月18日,宋建敏因意外事故失踪,虽经多方查找和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仍下落不明,现经有关部门证明,宋建敏已无生还可能,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宋自强作为宋建敏的儿子,申请宣告宋建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建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