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道海申请执行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海,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90号申请人陈道海,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习旭,该公司总经理。陈道海申请执行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陈道海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27413.3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高新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7413.37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安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