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姜海诉白正喜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白正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041号原告姜海,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白正喜,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被告白某某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龙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爱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