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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姜海诉白正喜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白正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041号原告姜海,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白正喜,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被告白某某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龙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爱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