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易宗成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易宗成,男,住临澧县。被告张华,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宗成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宗成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宗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宗成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宗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