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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周睿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2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宋运启,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周睿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回对被告周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警审判员 刘延峰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