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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丁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