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丁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