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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超与廉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廉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364-1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倚翠苑小区,身份证号341**********31。被执行人:廉保国,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向阳南路西177号,身份证号34212*********18。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涡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调解书,刘超申请执行廉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廉保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廉保国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代理审判员 童 真代理审判员 尹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