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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大提与闫明、闫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提,闫明,闫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陈大提,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陈占祯,高台县南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明,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闫荣,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原告陈大提诉被告闫明、闫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陈大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大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大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0元,退还其50元。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