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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光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生,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顺民,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法定代表人何莉霞,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镇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荣荣,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伍虹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