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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嘉庆与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嘉庆,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026号原告宋嘉庆,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季华,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宋嘉庆与被告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季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3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宋嘉庆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