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丁、吴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48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国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女,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黄晓武,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女,汉族,1946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丁、吴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吴某丁已于1981年10月2日死亡,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通知吴某甲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其原诉请的房屋已拆除,其另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锦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林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