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郭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丹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