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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沈某与崔某、何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崔某,何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卢扬杰,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卢肖艳,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笑群被告何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沈某诉被告崔某、何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扬杰,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肖艳、何笑群,被告何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继承人何伟新于2014年12月1日死亡,其死后留有遗产在顺德××××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两股股权。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三人,分别是妻子沈某、女儿何某甲、母亲崔某。原告与何伟新于××××年××月××日结婚,在夫妻存续期间里上述股权的增值部分原告有权主张。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上述遗产的分配,但是遭到被告的拒绝。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何伟新名下在顺德区乐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两股股权(证号:LCG15-0×××)的1/2(价值约10000元);2.判令本案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某辩称,1.涉案股权是因被继承人为岳步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而取得,该股权是其婚前取得,应为个人财产,原告要求分割二分之一没有依据。2.被告崔某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被继承人自出生后就患有智能障碍,一直由被告崔某抚养,在被告崔某的丈夫去世后,被告崔某作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登记在股权证上,被继承人生前发病和突发事件都是由被告崔某处理。被告崔某今年已经73岁,年老、体弱多病,长期服药,没有工作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被继承人的股份分红是被告崔某生活和看病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告崔某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原告没有尽到相应责任。3.原告与被继承人结婚仅仅2年,在结婚期间并未承担照顾被继承人的责任,在被继承人病重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原告未支付被继承人救治的费用,也未在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文书上签名,对后事处理也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原告有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被告何某甲辩称,被告何某甲正在读书,正是用钱期间,遗产应当为女儿所有。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崔某、何某甲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被告崔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何某甲人口信息查询表各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三份、证明、结婚证、(2015)顺法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崔某质证认为,无异议,该证据显示原告和被继承人结婚仅二年。被告何某甲质证认为,无异议。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死亡证明各一份,证明被继承人于2014年11月1日去世,其父亲先于其死亡。被告崔某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何某甲质证认为,无异议。3.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何伟新生前在顺德××××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名下有2股股权,证号为LCG1500249,被告崔某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证明股权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被告何某甲质证认为,无异议。诉讼中,被告崔某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被告何某甲的质证意见如下:1.低保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继承人因为患有智能障碍,需要领取低保生活。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被继承人生前在乐从镇道教协和钢管厂上班,本次意外死亡获得的赔偿款就是因为在该厂上班工伤所得。被告何某甲质证认为,无异议。2.××人证一份,证明被继承人自出生起患有智力××。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发证时间2011年5月10日,监护人也并非被告崔某,无法证明被继承人自小患有智力障碍。被告何某甲质证认为,无异议。3.股权证、户口本各一份,证明被告崔某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生前由被告崔某照顾生活起居。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无法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由被告崔某照顾。被告何某甲质证认为,无异议。4.门诊病历、老人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崔某今年73岁,年老多病,需要长期服药,没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收入。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从病历记录看,被告崔某患有都是咽喉不适、头痛、肩痛等轻微病,在2013年之后再无就诊记录。被告何某甲质证认为,无异议。依被告崔某的申请,经本院准许,证人吴某、刘某、何某乙出庭作证。原告质证认为,证人何某乙与被告崔某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该不予采纳。被告崔某质证认为,三证人证言已经说明何伟新自由患有智力障碍,由被告崔某照顾生活,在发病时由被告崔某送医院治疗,被告崔某尽了责任。被告何某甲质证认为,无异议。经过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证据材料作以下认证:1.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崔某提供的证据1、2、3、4,因相对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证人吴某、刘某、何某乙的证言,因其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与何国雄共生育子女三人,即被继承人何伟新与何笑群、何笑枝。何国雄于2000年10月8日去世。被继承人何伟新与张某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甲,于2005年离婚。原告于××××年××月××日与被继承人何伟新结婚。2014年12月1日,被继承人何伟新因工伤事故去世,用工单位共支付了赔偿款600000元,其中被告何某甲分得90000元,原告分得150000元。被继承人去世后共遗留有佛山市顺德××××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两股。被继承人何伟新为××人。被告崔某在佛山市顺德××××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有股权三股。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何伟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三人,即原告、被告崔某、何某甲。原告与被告崔某均主张多分遗产,其中原告主张的理由为“在夫妻存续期间里上述股权的增值部分原告有权主张”。然被继承人何伟新遗留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增值也为自然增值,原告主张多分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崔某主张的理由为其年老、多病,也无其他生活来源,同时也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被告崔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此可由被继承人去世前仍在工作反证。被告崔某确实年老、多病,但其并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其在佛山市顺德××××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有股权三股,且被继承人的工伤赔偿款被告崔某也分得较多。故被告崔某主张多分得遗产的理由不足。被继承人何伟新遗留的佛山市顺德××××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两股应由三继承人平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何伟新遗留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两股由原告沈某、被告崔某、被告何某甲各继承三分之一;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国艺第7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