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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领峰传媒有限公司与泰顺力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领峰传媒有限公司,泰顺力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杭州领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2幢e楼一层141室,组织机构代码:32191363-6。法定代表人张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静,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顺力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曙光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为敏。原告杭州领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峰公司)为与被告泰顺力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服务费89600元,违约金17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峰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本院查明,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大洋望府元宵美食节实施方案】活动策划执行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就被告举办的【大洋望府元宵美食节活动】策划执行公关推广工作。同时,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为224000元,若被告未按约支付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的20%赔偿违约金。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支付服务费134400元,尚欠服务费896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活动策划执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89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显属不当,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本院经审理,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顺力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领峰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89600元,违约金17920元,合计107520元。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被告泰顺力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8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