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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李云与被告邹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云,邹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李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李明哥哥)被告:邹正才,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李云与被告邹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李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明、李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李云撤回起诉。原告李明、李云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679.51元,二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金额。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明、李云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644.5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明、李云。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李明、李云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冯桂英人民陪审员  晏太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