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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月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25号。法定代表人李慧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牛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全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陆丁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