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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占修与陈朝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占修,陈朝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占修,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连,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占修因与被上诉人陈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占修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占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占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为1140元,由陈占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