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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牟松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松,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牟松,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怒天福路63号。负责人Genet。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松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松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牟松负担。审 判 长  张 行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