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登富与巩磊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八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宋登富被执行人:巩磊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巩磊磊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