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少宁与梁晓莉、梁名仁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宁,梁晓莉,梁名仁,农彩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吴少宁,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梁晓莉,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梁名仁,男,1950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农彩沿,女,1951年9月25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少宁与被执行人梁晓莉、梁名仁、农彩沿共有纠纷一案中,现执行款已通过本院强制扣划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黄平学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俞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