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润怀与高外外、杨萍、高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怀,高外外,杨萍,高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398号原告李润怀,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陕西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麟州街,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407141715。被告高外外,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尔林兔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508232376。被告杨萍,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尔林兔镇。被告高战,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尔林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怀与被告高外外、杨萍、高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润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怀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53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