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李某。被告裴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处一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女裴某乙。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被告在婚前承诺的事情,婚后都没有履行,导致原告对被告在信任度上降低,被告比较自私,对原告没有信任,婚后原告单独出去时,被告就开始给原告打电话,询问跟谁在一起。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生活中相处不融洽,被告还有玩游戏机的恶习,原告数次劝导都是无济于事,导致原告心灰意冷,对被告不抱有希望。双方于2015年8月25日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丧失殆尽,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裴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我想挽回婚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裴某乙,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好,婚后虽因家庭生活锁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并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且被告希望挽救婚姻,原告理应珍惜。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其未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汉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