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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安溪县茶都季季香茶行、安溪县城厢茶都岐阳茶行、福建省安溪县卓逸茶叶有限公司、王鸿料、谢雪娥、王彬彬、黄彩凤、王文材、林银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王鸿料,谢雪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37号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林剑辉,任行长。被申请人王鸿料,男,汉族,1971年9月9日生,安溪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谢雪娥,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生,安溪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安溪县茶都季季香茶行、安溪县城厢茶都岐阳茶行、福建省安溪县卓逸茶叶有限公司、王鸿料、谢雪娥、王彬彬、黄彩凤、王文材、林银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鸿料、谢雪娥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王鸿料所购买的登记其名下的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组团海峡大道西侧、北湖路南侧5幢××室(合同编号20133326)。2.查封谢雪娥所购买的登记其名下的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组团海峡大道西侧、北湖路南侧16幢××室(合同编号20133283)。查封期间,上述房产内的财产由其房产所有权人自行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傅锦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