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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双康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延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双康贸易有限公司,孙延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883号原告连云港双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朐凤路1号。法定代表人严卫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延明。原告连云港双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延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双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双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双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双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