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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赖伟英与郭宝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伟英,郭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赖伟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宝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二、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11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