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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郑利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郑利江,岑雪波,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卢文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4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代表人:黄京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华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岑若妮,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利江。被执行人:岑雪波。被执行人: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君,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卢林溪,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卢文钿。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93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郑利江、岑雪波、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卢文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1、本金50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3年4月18日止的利息27393.33元、复利5.12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本金500万及欠息2641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垫付款4919181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491918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垫付利息;3、实现债权费用70000元;被执行人郑利江、岑雪波在16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3项确定的被执行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5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2项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卢文钿对上述第1项被执行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郑利江、岑雪波应承担诉讼费87800元,被执行人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5800元共同负担,被执行人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卢文钿对其中的42000元共同负担,各被执行人应共同承担执行费77417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