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文有、隋艳萍、赵永利、温长有、温长明、孙文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文有,隋艳萍,赵永利,温长有,温长明,孙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林,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聂莹,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孙文有,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隋艳萍,女,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永利,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长有,男,1959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长明,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文君,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文有、隋艳萍、赵永利、温长有、温长明、孙文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息12.985515万元、受理费2897元、保全费816元,执行费1848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周艳萍自动履行69883.50元执行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文有存款2641.47元、温长有存款14289.32元、赵永利存款3586.96元、孙文君存款1833.72元、李喜春(被执行人隋艳萍丈夫)存款313.43元、温长明存款1479.11元,本院已将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共计24144.0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明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