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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郭广安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广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919号罪犯郭广安,男,生于1963年12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2006年12月0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一年,2007年08月07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广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满日期:2016年09月16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45分。已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广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广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