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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议,陈碧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26号原告郑忠议。被告陈碧惠。原告郑忠议诉被告陈碧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忠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碧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忠议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小事吵架,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碧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思。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认识恋爱,并于同年12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患病,双方曾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现原告认为,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不信任,对自己关心不积极,已无夫妻感情,故起诉来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之间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之间出现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方式所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关键在于找到双方认可的沟通交流方式,正确认识矛盾,解决矛盾,而不应急于让家庭走向解体。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注意增进夫妻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尊重、信任,多给予对方关心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忠议和被告陈碧惠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郑忠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