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尹笑飞,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无业。2005年11月29日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诉讼代理人蔺红卫,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武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何某达成调解协议,故撤回对被告人何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撤回对被告人何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长 李茗媛审判员 宗宝利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连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