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异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毛忠辉与魏国和、唐春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毛忠辉,魏国和,唐春凤,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丹阳市宝俊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王俊,陆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异字第00007号异议人(案外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层B座。法定代表人王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新波、周晶,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毛忠辉。委托代理人张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国和。被执行人唐春凤。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长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国和。被执行人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长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今瀚。被执行人丹阳市宝俊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长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陆云华。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2014)镇执保字第121号案,决定对(2014)镇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裁定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9日查封了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2014年11月3日,案外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被查封机器设备中的15台单动薄板拉伸油压机,具体型号与数量为YH27K-315一台、YH27K-400三台、YH27K-500三台、YH27K-630四台、YH27K-800二台、YH27K-1250一台、YH27K-1600一台,是其以融资租凭方式出租给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其是这15台设备的所有人,要求解除对该15台设备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该执行异议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的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案涉15台单动薄板拉伸油压机的处置达成协议,由本院对上述案涉设备进行拍卖处置,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给异议人5437937元。2015年8月3日,异议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准予撤回的情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东 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承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