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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清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建青与周宝勋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青,周宝勋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崔建青,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东罗白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崔肉肉(系原告女儿),女,太原市晋源区高家堡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美珍,女,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宝勋,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都亭乡张中底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青与被告周宝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青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崔建青负担。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