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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梁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陆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江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