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梁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陆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江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