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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国伟与林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伟,林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周国伟,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0),在内地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勇,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桂兰,女,出生年月不详,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伟与被告林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国伟承担。审 判 长  洪培花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 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相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