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闵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68号原告:闵某,女,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