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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闵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68号原告:闵某,女,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