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占金兰与李大高、李大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金兰,李大高,李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占金兰,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李大高,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大武,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占金兰与被执行人李大高、李大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系列案之一,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9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4803.07元。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大武所有的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九龙广场周边(闽西南商贸城)C2幢409室房产,但因该房产的房产证未办理,且为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面积为44.48平米,暂无法处置。经查询,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培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