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济南木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济南木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亢秀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昱,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泽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木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爽,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木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昕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