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广民三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继承人刘玉华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颜徐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继承人刘玉华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颜徐分理处*账户存款5710.42元、*账户存款5959.23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