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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支军康与魏志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军康,魏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支军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法,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魏志恩。申请执行人支军康与被执行人魏志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支军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8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6.5元,执行费11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魏志恩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支军康,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7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