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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仁钱与兰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钱,兰南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82号原告张仁钱,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李卫国,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兰南京,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张仁钱诉被告兰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仁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兰南京与叶祥娇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48号长富大厦A幢1901室属于兰南京份额的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金额计人民币28万元。担保人李卫国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56号一至二层店面50%份额的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人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兰南京与叶祥娇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48号长富大厦A幢1901室属于兰南京份额的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金额计人民币28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卫国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56号一至二层店面50%份额的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