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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木起诉陶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木,陶宗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953号原告杨秀木,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陶宗军,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木起诉陶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秀木于2015年10月27日以陶宗军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秀木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