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木起诉陶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木,陶宗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953号原告杨秀木,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陶宗军,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木起诉陶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秀木于2015年10月27日以陶宗军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秀木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