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郑运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郑运福,林兴友,郑运禄,任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桑茂方,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工业园区楚江大道。法定代表人:郑运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运福。被执行人:林兴友。被执行人:郑运禄。被执行人:任圣忠。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江陵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04号案件指令江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许正刚审判员 杜荆武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