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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红瑞与李有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瑞,李有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张红瑞,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秦亮,男,无业,住太原市。系原告张红瑞之夫。被告李有福,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瑞与被告李有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先行向法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红瑞负担。审 判 长  曹 琰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王 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舒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