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月飞与杨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飞,杨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月飞,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杨震,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飞诉被告杨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王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