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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月飞与杨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飞,杨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月飞,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杨震,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飞诉被告杨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王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