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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海与张世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张世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张海,男,生于1982年,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张世栋,男,生于1986年,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与被告张世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世栋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廖淑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