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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兴旺与杨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旺,杨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临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旺。被执行人杨晓霞。申请执行人张兴旺申请执行杨晓霞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1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晓霞已偿还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申请人同意��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